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法律的道德判斷

精神醫師被迫解答法律問題
刑法「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存在的必要性
《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全《刑法》最重的罪名
人文,司法,家事法庭
毒品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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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豈能樣樣都專?
因此,法律要求專家只能針對其「具備特別知識經驗」的鑑定事項,提供其專業意見證詞,並且必須具體提出鑑定之結果及其經過,這乃是一種法律引入科學精神的體現,與美國聯邦證據法702的規定相仿。
即:
專家不應針對其不具備特別知識經驗,也就是非專業的領域,提供意見。

權威偏誤。
人皆傾向服膺權威外觀所做成的結論,而不去嚴謹檢視其言談內容與證據。

所有醫師、心理師、心理學者的養成過程,哪一時曾經教過法律判準的「責任能力」、「就審能力」、「理解刑罰能力」,甚至有如天書一般的「教化可能性」該如何判斷?
因為這些難題,本來就是立法者保留給法院獨佔解決權的法律難題。

但,大多數的時間,法院/檢察官私下關切的就兩件事:
1. 結案(起訴/不起訴處分)。 2. 這件案子社會怎麼看?
也因此,在刑事司法實務上,要快,要有效率,要因應管考,要(隱性的)符合社會期待。

另外一個嚴重的問題,是司法實務者,也可以說是整體法學教育,的嚴重問題:
這些人根本不知道應該怎麼樣提問。
(如何向專業者提問,以得到下判斷時所需的背景知識。)

精神醫師被迫解答法律問題,是司法實務系統性失靈的結果?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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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鑑定醫師,何以不應回答「終極問題」?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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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我們應該檢討刑法「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存在的必要性
張宸浩(執業律師)

屏東高樹鄉陳姓孝子為了保護長年遭受家暴的母親而殺害自己父親的新聞

我國《刑法》設有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直系血親尊親屬就是指父、母、祖父、祖母等長輩),這條罪法定刑非常重,是全《刑法》最重的罪名,如果司法機關認定他有殺人的故意,會依據《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論處,法定刑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法官礙於法定刑的限制,再怎麼減刑也是有限。因減刑的要件和刑度也必須依據法律規定來操作,不是法官可以任意為之。

如果《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不存在,那不論誰故意殺害誰,法院可直接依據《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論處,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可以依據個案決定刑度輕重。像這類其情可憫的情況下,法官裁量減刑的空間可以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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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芳玉/找尋人文與司法的相遇處
以兒少的親權事件為例,便處處可見傳統司法與家事司法的訴訟觀扞格之處,卻不曾見法律人開啟任何深度溝通與思辯。

法律的訴訟觀,向採二元論,即訴訟與非訟事件。其中法律人慣以辯論主義作為司法實務的核心,但非訟事件,著重於公益性及繼續性等重要原則,2012年家事事件法立法精神,更明白指出家事事件,不僅需求法律專家就實體法上要件事實存否為判斷或為妥當裁量,尚需從社會上、心理上或感情上為妥適處理。

法律人的就法論法,其餘各層面的因素(何謂適切性)。
如,離婚兒女監護權
法官、律師的責任與目的,「兩造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由誰擔任」的判斷。

當事人,離婚後小孩怎麼處理?
去法律、去訴訟化的生活語言,我希望孩子由我照顧、張羅,另一方不要來干預我。訴訟、法律的語言,我才有資格當孩子的單方監護人,對方不適合。

訴訟強調你贏或我贏,但家事法處理的事情,很多時候不能用對立式的你贏還是我贏來處理。這樣的訴訟觀既使有了判決解決紛爭,但就公益性和「繼續性」而言,很可能只是帶來更大的隱性的,孩童心理價值上的傷害。

家事的訴訟觀,是為呼應當事人的「訴求」,還是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 衝突」?希望讓人民,尤其是其中所涉的孩子,透過這趟司法程序,面對和學習甚麼生活態度或價值?

法律上辯論主義、輸贏二元論的訴訟思維,和需要在心理上、感情上妥適處理的家事事件本就存在歧異。司法程序和親情人性的衝突,這是一個相當司法人文的訴訟觀點,可惜我們欠缺更多深沉思考與對話。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704/9591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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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物上癮/ 毒品犯罪
若真要推動,就應該先就名稱定義清楚,是「管制藥物上癮」,還是「毒品犯罪」。這點需先界定清楚,名稱使用上就不能老是混淆,名稱使用的混淆只會讓大多數人更搞不清之間的區別。

只是問題很複雜。成癮者剛開始不一定會從事犯罪行為,但一旦成癮後卻很可能因吸毒導致的後遺症,使其尚失原先的工作能力,最後以犯罪行為求生。

或因此腦部有不可逆的受損狀況。K他命,變笨。造成人格的變化,變得具急躁性和攻擊性(冰毒)。 

「除罪化」的名稱和觀念,以台灣的大環境而言,跑太前面了,也太過挑戰一般人的認知。

對大部分人而言,吸毒者=罪犯,這樣的認知根深蒂固。必須先釐清「毒品犯罪」和「管制物上癮」的不同,讓大多數人對此議題有所了解,再談刑法除罪化。

這對大多數人而言,不只是新的的觀念,更是挑戰和顛覆他們以往的認知和依附這樣認知而行的價值建立和行為準則。要改變這樣固著的觀念,不容易,需要時間,也需要能在社會上形成議題,逐漸引導。 

2016. Ching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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